宁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指南
来源: [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9-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占有产权登记 |
办理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
办理条件 | 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各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办理流程 | 一、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二、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初审; 三、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市国资委核准占有登记后,相应发放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
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办科室 | 产权管理科 |
办理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号1栋二楼 |
联系人 | 张力宇 |
联系电话 | 0593-2292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