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指南
来源: [中国宁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9-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
办理依据 |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三、《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
办理条件 |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申报材料 | 一、核准: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二、备案: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一、核准: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所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核准意见 二、备案: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所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委备案 |
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核准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
承办科室 | 产权管理科 |
办理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号1栋二楼 |
联系人 | 张力宇 |
联系电话 | 0593-2292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