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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指南

来源: [中国宁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9-2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办理依据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三、《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办理条件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申报材料

一、核准: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二、备案: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一、核准: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所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核准意见

二、备案: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所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委备案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办理时限

核准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

产权管理科

办理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1栋二楼

联系人

张力宇

联系电话

0593-22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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