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6-08-2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所出资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365备用线路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2010年11月15日市国资委印发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宁国资委文〔2010〕46号)同时废止。
365备用线路 2016年8月23日
365备用线路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成立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委分管领导任评审委主任,成员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委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委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第七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制度; (二)研究拟定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入库条件,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审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研究决定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剔除的机构名单; (三)审核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四)审定采取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候选中介机构名单,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审核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项目的选聘工作方案和商谈结果; (六)审定对入库中介机构年度评议结果。 第八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做好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建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组织落实中介机构选聘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做好入库中介机构的年度评议; (五)做好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选择。 第十条 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入库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按其规模及资质分二个类别建立子库: 1.一类子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2.二类子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 (5)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100万以上; (6)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二)资产评估机构入库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按其规模及资质分二个类别建立子库: 1.一类子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3)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2.二类子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以上; (5)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50万以上; (6)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三)拍卖机构信息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上年拍卖额3000万元以上; 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四)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执业律师10人以上; 5.近三年年平均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6.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五)福建省内中介机构或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中介机构,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可以申请入库。 (六)特殊委托项目,由评审委研究决定选聘形式及对象。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有(租用)场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行业协会出具或公开的资信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十)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实行中介机构信息库动态管理 以年度为周期,凡符合委评审委规定的条件,中介机构提出申请,评审委研究同意的,可在每年年初及时补充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 已经入库的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从信息库中剔除: 1.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 2.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 3.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对同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两次不合格的; 4.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与选聘方式的选择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 (一)选择确定会计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中选择。 (二)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选择。 (三)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按相关规定在拍卖机构信息库中选择。 (四)选择确定律师事务所:由该企业到我委律师事务所信息库中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选聘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直接委托 (五)抽签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选聘方式的选择 (一)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因特殊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经评审委批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聘。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中介服务项目由于其特殊性或专业性,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2)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3)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需严格保密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2)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3)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服务事项,在保证中介服务质量和监管力度,且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 4.选聘方式已经批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谈判失败的,经评审委批准,可以调整选聘方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候选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或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八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由评审委研究确定选聘方式。 第五章 中介机构选聘程序 第十九条 需要中介服务的企业向市国资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中介需求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参考价格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相关业务部门对需求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办,且配合评审办做好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由评审办报经评审委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报告经评审委审核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谈判方案,通过抽签从信息库中选定候选中介机构或直接从信息库中推选出候选中介机构,报评审委审定; (二)谈判小组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四)评审委审核谈判结果; (五)评审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第二十二条 直接委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评审委审定; (二)评审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谈; (三)评审委审核商谈结果; (四)评审办向选聘对象发出委托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制定抽签方案,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要求等设定服务价格和抽签范围,报评审委审定; (二)评审办向中介机构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三)评审办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抽签; 第二十四条 选聘的中介机构确定后,选聘结果由市国资委按照评审委会议纪要精神通知申报需要中介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标的企业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时限、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权利责任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评审办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设定最高限价,报评审委审定; (二)相关单位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第二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评审办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评审委审定; (三)评审委审核中介服务价格; (四)抽签确定中介机构的,其服务价格按预先设定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承担。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评审办应立即终止合同,重新组织选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承担;受聘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入或禁止其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完成后,相关业务部门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应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报评审办备案。评审办每年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选聘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及申诉由市国资委监察室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权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市国资委颁布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宁国资委文〔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附件1 宁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自有场所或 租用场所 总面积 (平方米) 注册执业人员数量 (具体花名册另附表) 提交的材料 1、诚信承诺书; 2、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自有(租用)场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7、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8、行业协会出具或公开的资信证明;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评审办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提交材料按表内列示顺序装订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宁德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 我单位申请进入“宁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并承诺如下: 自觉遵守宁德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接受其条款的约束,积极配合贵办做好相关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选聘方的委托事项。 特此承诺。 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