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9-3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所出资企业: 《365备用线路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365备用线路 2017年9月28日
365备用线路 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规范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及省国资委《关于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闽国资监事〔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依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实现保护国有权益的目标。 第三条 市国资委承担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国资委的部门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是召开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包括监事会和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讨论、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在发出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向全体监事征求会议提案和相关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五)市国资委要求召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认为确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收到提议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认为无需召开的,与提议监事沟通后将书面提议办理存档。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3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1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相应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的方式;内容与议题(会议提案);召集人或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的要求;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负责委派有关人员准备会议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是否出席会议、不能出席时委托行使表决权等事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过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节 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事实发表个人意见,对其中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提出对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评价建议; (四)市国资委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不出席会议且未书面委托的监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监督失察的,须追究参与决议的监事责任,包括追溯以往履职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监事责任。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出席情况;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或纪要经监事审阅后,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监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纪要及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可用复印件)应于监事会主席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限。 第六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者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者高管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执行应建立记录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出资人、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对监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行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集中检查,主要采取参加会议、询问、查阅、调查、审核等方式。 第一节 日常监督 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 (三)了解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政府审计的有关情况,督导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及实施、改制重组、资本运作、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重大投资、招投标活动和担保管理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开展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列席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定期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各种财务资料进行检查,跟踪了解企业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情况; (三)与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关注并反馈结果; (四)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访谈座谈等; (五)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 (六)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由监事会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企业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汇报。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事项,督促企业及时落实,并在年度报告中就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做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做好日常过程监督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二)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应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时间安排、检查内容、实施步骤等。工作方案要听取市国资相关职能科室和企业的意见,切合企业实际,实现出资人监管意图和企业内在管控需求的有机结合; (三)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法务部门的人员参加,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出资人监督的特性,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注重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制度的完善。实地抽查力求严谨、专业、细致,提出问题力求分析研判以小见大,意见建议力求符合企业实际,努力通过专项检查促进企业某项工作从制度层面有所改进完善,减少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机率。 第三节 集中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制定集中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开展集中检查工作。集中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开展集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企业向监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综合分析企业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 (二)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情况,客观分析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存在问题或不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开展集中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召开与集中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作出说明; (二)与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等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四十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应当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可以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经营班子会议、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重要子企业的相关会议; (二)与监事会履职有关的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召开上述会议时,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的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并向企业反馈。 第四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议题、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第四十五条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企业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设置参加会议登记簿。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通知人、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登记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一节 企业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督促企业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对称、通畅。企业向监事会报送重要信息纳入企业日常的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做到及时、有效。重要信息包括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政府审计等专项监督信息;印发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或报告; (二)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三)企业及其权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年度、半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企业重大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企业关联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四)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决定; (五)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变动决定; (六)企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纪要;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出国或国内出差5日以上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财务会计信息的说明和分析;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的企业内部审计报告; (六)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二)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转让、重大改组、收购兼并、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担保、抵押、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支付大额款项。具体由监事会主席依据企业情况确定标准; (四)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具体由监事会主席依据企业情况确定标准; (五)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六)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评估、审计、鉴证; (八)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二节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分类及要求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对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客观公正,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日常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三节 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五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有出资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国有股东权益的维护情况、资产运作监督情况等发表具体意见; (四)企业在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五)对企业相关工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评价,以及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年度报告采取统一的格式规范(见附件3)。 第六十条 年度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须另行专项报告。 第四节 日常报告 第六十一条 日常报告(见附件4)实行一月一报,于次月10日前提交,主要报告企业当月发生的有关重要情况及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节 专项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专项报告(见附件5)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以及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根据市国资委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自身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的; (四)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六)年度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须另行报告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节 报告处理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统一接收。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科室根据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必要时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报告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负责归档。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的报告,按委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报送和归档。 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检查工作所形成的专项报告,其处理流程根据市国资委领导意见办理。 第六十五条 报告在流转过程中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国资委领导批示的,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应及时将批示印送监事会及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委相关科室对报告内容有意见建议的,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应及时告知监事会。相关科室也可直接与监事会联系沟通。 第六十六条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和相关科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告反映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七条 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有关报告原稿的,经科室领导签批后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联系查阅;需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的,可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协调联系或直接联系。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一节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十八条 健全市国资委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在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时,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的监督成果;监事会要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在有关科室征求意见时,积极予以配合,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六十九条 工作报告中有关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意见,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按照职责分工,印送委政治部。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评价,是否报市委组织部,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有关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 第七十条 市国资委在拟订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股权激励等事项,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统一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时,要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市国资委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负责跟踪了解报告成果运用情况,落实结果及时向监事会反馈,并定期汇总报委分管领导。委有关科室将处理落实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建议的情况在报相关委领导的同时,抄送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第七十二条 市国资委印发各所出资企业的有关重要文件,应同时抄送有关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委党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相关监事会主席列席。 第七十四条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负责监事会与委机关各科室的协调联系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的征集和反馈工作。 第二节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提示。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评价意见; (二)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施行。交换意见时,要严格按照监事会会议议定的内容进行。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或其他监事会成员参加;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二)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建议函》(格式见附件6)或《监事会提醒函》(格式见附件7),直接向企业提示。 第八十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时间与次数,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原则上每年应有一次以上。 监事会每次交换意见后应当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全局性或长期性问题,应向监事会作出解释说明,并结合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并落实责任到人。 企业未落实整改的,可由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出,经委领导审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格式见附件8),督促企业整改。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委 托 书 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次监事会会议,特委托×××在本次会议上代本人行使授权范围内的监事权利。 本人授权代理人对本次会议的议题作如下表决: 议题1:同意(反对或弃权); 议题2:同意(反对或弃权); …… 或者:本人授权代理人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表决,代理人做出的表决结果,本人均予以承认。 本人对上述委托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会 议 记 录 ××监事会参〔20××〕××号 会议记录参考格式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人员(企业):××××××(董事会应到实到人员,缺席人员,其他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监事会):×××××× 主 持 人:××× 会议议题:×××××× …… 会议情况记录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议案简要内容)。 监事会意见建议××××××(若有,须记载)。 二、××××××。 …… 会议资料附后。 记录人: 年 月 日 监事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年度报告 一、企业总体情况及评价 基本要求:本部分叙述简要,事项具体明确,评价客观公正,避免套话。 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简要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主要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二是国资委、监事会提出要求整改事项企业改进情况。三是企业董事及高管履职情况。主要从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水平,贯彻出资人意图与接受外部监督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 基本要求:本部分是报告的主体部分,要体现监事会的独立判断,力求写实并具有提示性、前瞻性,避免笼统与表面化。 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集团管控、资产运营、财务状况等方面较突出的问题或风险进行分析描述。 三、监事会建议 基本要求: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提出整改、完善建议。建议事项可以是对企业的、国资委的,或其他党政部门的。 ××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关于第×月份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国资委: 现将××××××监事会××月份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月度工作开展情况 (一)×××××× 二、本月重大事项 (一)×××集团 1、××××××。 …… 三、意见建议 就工作中的问题和事项,向出资人或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 …… ××××××监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5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监事会专报〔20××〕××号 关于××××××的专项报告 市国资委: ××××××(具体内容)。 …… ××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6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监事会函〔20××〕××号
监事会建议函 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 监事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经过深入分析和调查研究,现对某某事项提出以下建议: 一、××××××。 …… 以上建议谨供参考。 此函。 ××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市国资委 宁德市市属企业外派监事会 ××监事会函〔20××〕××号
监事会提醒函 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 监事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事项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需要对以下事项或问题进行重点关注,现予以提醒。 一、××××××。 …… 建议董事会(经营班子)高度重视上述事项(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此函。 ××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市国资委 附件8 365备用线路文件 宁国资监事〔 〕 号 关于×××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集团公司: 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反映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经研究决定,请你们及时予以纠正,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意见反馈我委。
365备用线路 年 月 日
抄送:××××××监事会 365备用线路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印发 365备用线路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