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9-1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2017〕1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备用线路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分担的担保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闽财金〔2016〕41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资金池首期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从市工商联的原“助保贷”“成长贷”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本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风险补偿金补助。 第四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合规经营担保(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所担保(再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宁德市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再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再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七)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融资担保(再担保)目标任务; (八)项目申报期末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拨备覆盖=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九)接受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合作合同;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历年获得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和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对象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项目申报业务期内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再担保)额10‰、16‰的比例安排风险补偿金,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中央、省级风险补助条件的,可叠加申请中央、省级补助。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指定要求国有担保(再担保)机构办理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的净损失,申请风险补偿金不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限制,由担保(再担保)机构专项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由相关有权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第七条规定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申报。 县(市、区)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由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推荐报送。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偿标准的部分规定及最高补偿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监督、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金3‰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抄送:市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市国有投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365备用线路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