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5-12-3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出资企业、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宁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365备用线路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宁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中层管理 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市属国有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企业人才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现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 (一)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 (三)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子公司):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闽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德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物资集团公司、宁德市商业总公司、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出资企业及闽东电力下属一般子公司(以下简称一般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中比照正副科级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适用对象为: (一)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总经理助理、重要子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比照正科级管理); (二)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正副职(比照正副科级管理)和下属一般子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比照正副科级管理); (三)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管理的中层正职(比照副科级管理); (四)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下属重要子公司和一般子公司中未比照科级管理的中层正副职人员参照执行; (五)纪检监察系统管理的企业中高层纪检监察人员按纪委监察部门的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必须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人才,注重使用后备人才,用好各年龄段人才。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应具备国有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其它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可以计算在内,但在本企业工作经历至少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提任企业比照正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应担任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其它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担任比照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可以计算在内,含试用期)。 (二)提任企业比照正副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年龄把握在正常退休年龄前12个月,即男59周岁,女49周岁。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应该报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 (三)提任企业比照正副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 (四)提任企业比照正副科级管理的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国资委、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内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要求。担任工会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工会法》及有关规定要求。 (六)担任企业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八)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人才,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基层企业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九)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端人才。 (十)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八条 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九条 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下属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管理的独资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对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五)对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向下属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条 企业进行党组织换届,应按照党组织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企业上级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四章 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一条 企业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调整、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在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时,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应与相关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进行个别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部门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向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提出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召开市国资委党委会议或企业党委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组建由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干部考察组,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在酝酿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副职领导人选时,应听取出资企业主要领导和重要子公司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在酝酿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选时,应听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在酝酿一般子公司主要领导人选时,应征求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领导的意见,并听取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一般子公司现任领导班子的意见;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在酝酿一般子公司副职领导人选时应听取一般子公司主要领导及其他成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党委换届和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企业党委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任前审批管理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就调整意见及酝酿人选情况,与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组织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企业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由国资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干部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0人。具体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推荐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副职领导人员,会议推荐范围为:重要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下属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职工代表;子公司职工人数较少时,可吸纳本部全体人员参加推荐;子企业职工人数或分子公司较多时,可限定领导班子成员、本部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下属分子公司正职领导人员参加推荐。 (二)推荐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管理的企业本部中层正副职、重要子公司中层正副职和一般子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会议推荐范围为:人选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本部全体员工,可吸纳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参加;本部职工人数较多时,可限定领导班子成员、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考察组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推荐票分别统计,得票数多者且超过半数的,列为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召开国资委党委会议或企业党委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在民主推荐中,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企业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或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和企业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考察中,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企业或上级企业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企业以张贴、网上通知等形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如考察对象为下属分子公司的,应同时在其分子公司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考察组听取考察对象所在企业及上级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意见,并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六)请撰写和提交工作业绩报告或述职报告; (七)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表,由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 (八)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意见,向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报告。 (九)民主测评结果优秀和称职的得票率达不到2/3,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得票率超过30%的,一律不予提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要有代表性,且不少于15人,范围应包括了解、熟悉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谈话组每组组成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对在现企业工作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和对在基层企业工作的考察对象,要延伸考察其在原工作企业的表现情况,到原工作企业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情况。 (四)干部考察会审情况 (五)学习培训情况 (六)考察结论(任用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书面材料。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比照正副科级管理的中层纪检监察人员,按照市纪委和市国资委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组织人事部门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酝酿提名、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讨论审议。与会党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 第八章 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提任的职务或职级等情况,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单位地址、专线电话、邮政编码、接待时间等有关内容。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拟任人选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选所在企业张贴,有条件的企还可通过企业网站或内部局域网进行发布。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未满两年的拟任人选公示通告,可在其现工作企业和上一工作企业同时张贴。对在基层企业工作的拟任人选除了应在上一级企业公示外,还应在其现工作的基层企业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五天。 (四)公示程序。拟定公示材料,将公示事宜通知有关企业、部门;发布公示通告;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归纳整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及调查结果的处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举报反映的,公示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出具任前公示情况报告,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情况汇报,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如有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使用意见,党委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并作出决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委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或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廉政测试。公示期间,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发便函给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或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拟任人选进行廉政测试,并配合监督。廉政测试成绩作为是否最终确定为提任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谈话记录,存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照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务类别办理相应任免手续: (一)对拟任党群工作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由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党委提名推荐,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等选举产生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党委直接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二)对拟任国资委管理的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公司的副职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提出建议人选,出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向重要子公司提名推荐,由重要子企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三)对拟任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管理的本部部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由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依照法定程序任免(聘任或解聘),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四)对拟任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管理的一般子公司正副职领导人员,由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一般子公司提名推荐,一般子公司依法履行任职程序,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五)对拟任重要子公司部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由重要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任免(聘任或解聘),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属于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以及重要子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履行任职手续后,均应抄送向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除了拟任企业党群领导职务外,对企业通过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方式担任企业行政领导职务,以及担任企业本部部门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研究,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章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是指企业中层管理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主要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参加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员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企业领导班子正副职领导人员不在内部竞聘(竞争上岗)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集团企业和闽东电力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重要子公司和一般子公司的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应报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企业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企业应成立内部竞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这项工作。 (二)在本企业或本系统范围内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组织发动企业职工踊跃报名,报名人员只允许填报一个职位; (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参加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的应当经所在企业同意; (四)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的方式有笔试、面试或竞职演说。笔试、面试应委托专业人才中介机构进行;竞职演说由企业自行组织,企业应组成竞职演说评委会,评委包括企业领导班子,中层正副职、部分职工代表,对竞职演说者现场打分。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五)确定考察人选。对综合表现突出的竞聘人员,经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作为考察人选; (六)成立干部考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廉政测试、任前谈话、办理任职等程序。 第十一章 公开选拔(社会招聘) 第四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引进优秀人才,在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时,可以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工作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工作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重要子公司和一般子公司的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工作方案应报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企业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企业应成立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小组或者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开展公选工作。 (二)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公开选拔的职位、职位说明书和选拔程序。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参加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的应当经所在企业同意;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五)确定考察人选。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经党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作为考察人选; (六)成立干部考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廉政测试、任前谈话、办理任职等程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可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原工作企业或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条件不具备的,可向其工作企业或单位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条件仍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务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务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第五十条 加强国有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探索选拔任用非国有企业人员资格认定方法,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第十二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任职制度。交流任职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二条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五十三条 企业内设机构部门中层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企业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企业或艰苦复杂环境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企业本部部门与下属分子公司之间,下属分子公司之间,本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交流。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由国资委党委或企业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人员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中层管理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与交流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企业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章 退 出 第五十九条 健全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降职、退休制度。 第六十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聘期期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自然免除。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六十一条 不胜任现职的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三)企业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四)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七)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八)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九)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六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聘期内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因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六十三条 实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实行降职制度。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降职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人员职务。 第六十六条 实行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职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十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管理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管理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要求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即报批事项): 1.凡在机构变动前和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离任,以及主要领导空缺由副职主持工作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人员的; 2.越级提拔人员的; 3.个别特殊需要的提任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企业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任免企业作出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意见(即征求意见事项): 1.破格提拔人员的 (一般指不具备提任比照科级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企业一次集中提拔中层管理人员总数超过中层职数核定数10%的,或一次研究中层人员总数超过中层人员职数核定数15%的,或一年内集中调整人员的批次超过4次的; 3.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在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系统)内提拔使用 (近亲属是指与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4.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5.超职数配备的; 6.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正立项督办查核的; 7.年龄超过规定任职年龄提任中层正副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企业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年度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企业党委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和新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七十二条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聘期期满或者聘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任职期内也可进行任中审计。 第七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七十四条 实行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15〕9号)和省委组织部《国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闽委组通〔2015〕75号)规定,在企业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如实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第七十五条 加强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国资委党委或出资企业和闽东电力党委要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任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企业和党员、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七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企业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企业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考核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做出客观评价。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考核必须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一)聘任期满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二)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履职考核与企业绩效考核相结合; (四)廉洁从政考核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七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薪酬调整、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六章 学习培训 第七十九条 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党性修养和理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十条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要进行较为系统的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企业法规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八十一条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有关院校进行培训;组织有针对性的考察和培训;企业组织进行培训等方式。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通过以上培训形式的培训时间采取累加制,五年内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出资企业党委、闽东电力党委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1 关于开展干部考察工作的预告(模板)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XXX人员考察组拟在市XXX公司开展干部考察工作。为了充分走群众路线,增加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考察任务:考察了解XXX同志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 二、考察时间:20XX年X月XX日 三、考察组成员 欢迎广大人员群众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联系电话:xxxxxxx。 xx公司党委 20xx年x月xx日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2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3 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模板)
说明: 1、“评价意见”四个选项“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中只能选择一项,请在相应选项的□内打“√”。 2、“总体评价”四个选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中只能选择一项,在相应选项的□内打“√”,请大家必须填写。 3、“主要特点和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xx年xx月xx日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4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5 宁德市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表(模板)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6 关于XXX等同志任前公示的公告(模板) 根据《党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现将市xx公司研究拟提任中层管理职务的XXX等XX名同志予以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在此期间内,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公示对象(按姓氏笔画为序): 1、XXX,男/女,X族,福建XX人,19XX年XX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XX学历,现任XX公司XX职务。拟推荐为XX职务人选。 主要简历:于19xx年x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起任xx职务;……;20xx年x月起任现职。 2、xxx, 公示电话:xxxxxxx 来访来电时间:正常工作时间(逢节假日照常进行) 接待处室: xx xxx 来信投递: xx xxx(邮政编码:xxxxxx) ××公司党委 20xx年x月xx日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7 XXX同志考察材料(宋体2号)(模板) 一、德才表现 (仿宋3号)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内容一般分四段。 主要缺点和不足。 (字数在1000至) 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20xx年xx月xx日,在市xxx公司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推荐xx人参加(参加人员范围),得xx票,名列第一;个别谈话推荐xx人参加,得xx票,名列第一。 xx月xx日,召开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会议,xx人参加,xx人同意,xx人不同意,xx人弃权;民主测评得优秀xx票,称职xx票,弃权xx票。考察谈话xx人参加,xx人同意。 三、人员考察会审情况 征求xx集团公司党委意见,未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经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会审把关,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问题。 四、培训情况 20年x月x日至x月x日,参加xxxx学习。 五、任用建议 建议予以提拔使用 Xx公司干部考察组(盖党委章) 组 长:xxx 成 员:xxx、xxx 201x年xx月 人员工作常用表册模板8 述 职 报 告(模板) 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最高学历(在职需注明“在职”),毕业院校及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现任职务。 一、主要简历 二、学习培训情况 三、德才表现 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内容一般分四段。 主要缺点和不足。 (字数在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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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党委(总支、支部)。 中共365备用线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